导读:历经两个月征求意见,银保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历经两个月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前33家保险资管公司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规定》鼓励保险资管公司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允许保险资管公司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相关子公司,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
《规定》优化股权结构设计,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上限,银保监会表示,这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制度空间。业内专家还表示,《规定》将原已经应用于保险公司、再保公司的监管要求有侧重的应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了对保险行业经营主体监管规则的全覆盖。
加大对资本市场支持力度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对记者指出,《规定》有助于保险资管公司提升综合实力,加强保险资管公司为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本的服务能力,这些都间接提升了保险资管公司对资本市场的参与力度。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与其他资管机构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资管公司专业化运作,夯实长期投资能力,支持监管评级较高、经营运作稳健的机构开展创新型业务,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发展建设。
允许投资设立资管子公司
《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投资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可以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从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专业化运作,夯实长期投资能力。
周毅钦表示,从第二十二条来看,保险资管公司既可以投资参股也可以发起设立,方式是比较灵活的。而能否获批还需要达到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机构的相关要求。
周毅钦还表示,结合证监会前期所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预计将会适度放宽同一主体下公募牌照数量限制,支持保险资管公司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公募基金牌照,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上限 但不低于50%
《规定》第七条指出,保险资管公司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应超过50%。
从过往实践看,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规定》的这一条有其深意。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规定》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制度空间。
周毅钦表示,优化保险资管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是金融开放的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也要坚持这个原则。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出现了个别发起人掏空银行的案例,一部分原因是股权过于集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设计,意在通过金融开放,吸引更多元化的股东进来,但又明确保险公司作为持股的核心角色。
同时,《规定》列明了保险资管公司股东“禁入”清单,包括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或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可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规范股东行为 促进高质量发展
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发展的产物,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
保险资管业资深专家、资深投资经理鲁小泉指出,《规定》将原已经应用于保险公司、再保公司的监管要求有侧重的应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了对保险行业经营主体监管规则的全覆盖。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规定》优化了保险资管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规范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优化业务经营规则,丰富监管工具手段。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例如,《规定》第十二条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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